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提出了我國保險業導入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的第三階段在地化和過渡性措施,以及差異化管理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將今年年底前的可贖回債納入適格資產、新興風險的十五年過渡措施,以及相應的獎勵政策,旨在協助保險業順利轉型至國際標準,同時促進金融穩定發展。
根據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保險業根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和淨值比率,劃分為不同的資本等級。為了提供保險業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所需的實務參考,並協助其實施風險管理,金管會制定了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以確保資本充足和清償能力,保障保險業務的健康運作。
隨著2025年壽險公司將採用新的財務會計準則,同時實施新一代資本制度,即清償能力制度,將透過更嚴格和全面的標準來提升業者的體質。為了支持我國保險業順利轉型至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金管會提出了第三階段在地化和過渡性措施。在在地化方面,將可贖回債納入適格資產;在過渡性措施方面,將針對新興風險設立十五年的過渡期,以便業者逐步符合新制度。
此外,金管會根據自助人助的原則,根據保險業者的「增資」和「新契約貢獻」情況,增訂了「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的配套措施,以及「降低風險係數」的獎勵政策等差異化管理措施,以鼓勵保險業盡快達成轉型目標。金管會表示,除了在轉型後定期每五年根據業者的實際執行情況進行制度檢討外,還將繼續關注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公布的最新國際制度發展,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