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虹國際延遲申報財報 遭金管會重罰24萬元
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昶虹公司」)因財報未能按規定期限申報,於113年10月4日遭金管會裁罰新臺幣24萬元。該裁罰案主要針對昶虹公司負責人陳OO君,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相關規定。
根據金管會調查,昶虹公司未依規定期限提交112年度、113年第1季及第2季的財務報告。這些報告作為公司運營與財務狀況的公開信息,對於投資人及市場透明度至關重要。然而,昶虹公司未能履行這一義務,導致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金管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對公司負責人進行裁罰,罰鍰金額為24萬元。
財務報告是上市公司遵守市場規範及維護投資人權益的核心義務之一。未能按時申報,不僅可能損害投資人信心,也會影響市場運作的透明度與公正性。金管會此次對昶虹公司違規行為的嚴格處罰,顯示其強化財務監管、確保市場秩序的決心。
金管會表示,將持續密切關注上市公司財報申報的情況,若有類似違規行為,將依照相關法規嚴肅處理,確保企業財務透明度及市場運作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