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負責人鄭某於113年9月19日遭到金融監管機構裁罰新臺幣24萬元。該違規事件與公司於今年5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辦理的私募普通股案有關。
根據調查,昶虹國際在處理該私募案時,並未依照相關規定獲得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而是僅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即行之。此外,該公司在董事會議事錄中,未明確載明此情事,也未依規定進行公告申報,違反了《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最終對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負責人處以24萬元罰鍰。
該事件再次提醒上市公司在處理私募案及其他重大決策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範,確保程序透明並完整記錄,以維護市場的公開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