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華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報告簽署不符規定,於113年10月9日遭主管機關裁罰新台幣24萬元。負責人魏OO因該公司113年第2季財報未由符合資格的會計主管簽署,違反《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規,導致此次裁罰。
根據主管機關公告,華盈電子的財務報告在公告申報時,未遵守《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以及《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未由符合發行人資格條件的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影響財報的合法性與透明度。
針對此違規行為,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之規定,對華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魏OO裁處新台幣24萬元罰鍰。此裁罰旨在強化上市櫃公司財務管理規範,確保會計主管具備必要的資格,進一步維護證券市場的信任與透明運作。
主管機關提醒所有上市櫃公司,應嚴格遵循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範,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及完整性,避免因疏忽或不符規定之行為,遭致罰款或其他法律責任。
法規背景說明:
- 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上市櫃公司應由具備資格的會計主管簽署財務報告,確保報告的正確性。
-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明確列出會計主管應具備的專業資格,並要求定期接受進修以保持專業水準。
華盈電子因此次違規被罰,凸顯了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重要性。業界專家建議,公司應提升內部控制,確保所有報告的合法合規性,以避免未來可能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