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媒體報導「5年內不要賣超過3個帳戶不會被起訴」及「賣簿罪訂得太寬鬆」等內容,可能引發誤解,說明如下:
一、販賣一個金融帳戶即構成犯罪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任何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者,若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將面臨刑責:一、期約或收受對價;二、交付、提供的帳戶合計3個以上;三、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犯。刑責包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行為人若販賣一個金融帳戶並收受對價,即符合犯罪要件,需承擔刑事責任。
二、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者受告誡後,帳戶功能將受限制至少5年
針對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而受告誡者,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本部訂定並於113年3月1日施行的「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中規定,行為人已開立或新開立的金融帳戶,自告誡日起5年內將受到以下限制:每日交易限額、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及電話銀行、存款帳戶連結支付平台等;電子支付帳戶則有每日國內外小額匯兌及每月代理收付額度限制;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經結清後將逕予關閉,並在告誡起5年內不得開立新帳號。
三、告誡效果自113年3月1日起生效
若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者於113年3月1日前受告誡,依據管理辦法,其帳戶的暫停、限制功能或關閉措施的5年期間自受告誡當日起算,但實際措施自113年3月1日起生效。因此,112年6月16日至113年2月29日間受告誡者,其帳戶的限制措施自113年3月1日起生效。
四、告誡制度與刑責規範雙管齊下,嚴格阻斷人頭帳戶橫行
告誡制度自112年6月16日施行至113年5月7日,已對25,990名行為人實施金融服務限制。本部將持續與內政部警政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依據管理辦法,對人頭帳戶實施金融服務限制,並嚴格偵辦交付、提供人頭帳戶的行為,以強力杜絕人頭帳戶的亂象,恪遵懲詐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