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在第1745次委員會議中,決定對美商沛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美商富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處以新臺幣50萬元罰鍰,因該公司未遵守多層次傳銷法規定。
據公平會表示,富淳台灣分公司在110年1月報備時,明知已有超過百位傳銷商,但卻未按照規定,與傳銷商簽訂書面參加契約,並讓傳銷商繼續加入美國總公司亞太區,而非加入台灣分公司,這違反了傳銷法第13條規定。除此之外,該公司也未在契約終止後30日內完成傳銷商的退出退貨處理,且在處理過程中涉及多位傳銷商的獎金爭議,違反了傳銷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此外,該公司於113年2月1日將名稱更改為沛鉑台灣分公司,但遲至113年5月9日才向公平會報備,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報備,違反了傳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強調,傳銷事業必須遵守各項規範,且報備事項必須在實施前完成,否則將面臨相應處罰。
公平會還指出,該公司負責人劉君在109年間曾於台灣運作美國總公司傳銷計畫,並協助民眾加入,這一行為已違反傳銷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已對此行為進行警示。
公平會提醒,從事多層次傳銷的事業應特別注意法定報備事項,並確保所有傳銷商的退出及退貨程序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