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統計,112年下半年房屋類消費爭議案件高達523件,為持續擴大了解建商對「平均地權條例」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法遵狀況,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攜手地政局及建築管理處於113年8月1日至11月30日間,鎖定桃園市預售屋房市交易熱區,啟動為期4個月之預售屋聯合稽查。
桃市府消保官表示,就轄區包括桃園、龜山、八德、中壢、大園、觀音等區計20個預售屋建案契約進行查核,每個建案均查核「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契約總價」、「驗收」及配合平均地權條例上路,增加「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等16項目,共查核320項次,計有2項次(2建案)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0.6%。查核建案名稱及各建案違規項目。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桃市府將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另查核時發現有些建案雖未在契約條文內約定樣品屋僅供參考,惟於銷售現場發現展示之樣品屋廣告模型周邊記載,「本模型係以寫意手法表現,僅供示意參考,建設公司保有外觀美化及調整修改之權利」或「本座模型僅供參考,實際依建照圖為準」及「此為參考示意,實際以現場交付」等文字,已函發建商或代銷等公會向其會員重申廣告、宣傳品之一切事項皆屬於契約之一部分,另亦函請業者限期改正。消保官再次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本次聯合稽查另發現,其中1處建案查獲房地預約訂購單備註欄記載內容不符合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涉及不得約定保留出售或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約定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且為內政部地政司公告之「購屋預約單約定事項常見違規態樣」之一,以已簽訂購屋預約單之件數14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6項規定按戶按棟處罰鍰新臺幣215萬元,並函請建商或代銷等業者參照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房地買賣預定單範本,擬定購屋預約單之約定事項,以降低違規事件發生。另有2處建案發現樣品屋或銷售中心未取得相關執照或建築許可即先行使用等違規情事,已由市府依相關法規查處中。
桃市府消保官提醒消費者,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除有法定情況外,預售屋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予第三人,故購買前請斟酌本身能力及需求審慎評估,並建議於預售屋簽約前可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以保障自身權益。若有購屋消費爭議,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詢問,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將有專人提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