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於113年7月3日第170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漫步藍公司於招募「RAMBLE CAFÉ」品牌加盟過程,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重要資訊給有意加盟者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未依公平會公處字第111083號處分書意旨停止其違法行為,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漫步藍公司先前因招募加盟時,未於締約前提供「開始營運前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以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之規格及品牌」等3項加盟重要資訊,經公平會調查認定構成顯失公平行為,於111年11月間予以處分。
惟112年後,公平會又接獲民眾檢舉漫步藍公司招募加盟時,仍未提供「開始營運前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資訊,經過調查,漫步藍公司自承前經公平會處分後,因誤以為首批商品、原物料的數量及總金額資訊一旦以書面提供予有意加盟者,往後即需分毫不差,故於加盟簽約前僅於原物料表單中留下品項、規格、單價的資訊,而未提供數量、總金額資訊。然查前次處分書已清楚揭示處分理由是因漫步藍公司未於締約前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而非商品、原物料金額不能變動,且只要「預估金額」可供有意加盟者予以評估即可,故公平會認為漫步藍公司並未停止違法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 42條後段規定,再次開罰。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加盟總部為加盟資訊提供者,屬於資訊優勢的一方,應在簽約前充分揭露各項加盟重要資訊供有意加盟者評估,資訊揭露越清楚,就能讓有意加盟者想清楚後再決定是否要加入此加盟體系,而加盟總部提供重要資訊應有憑有據,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多元方式,提供資訊給有意加盟者瞭解。
公平會最後呼籲,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總部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讓彼此「因瞭解而信任,因信任而加盟,因加盟而圓夢」!
加盟總部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docid=11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