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於租屋電費新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電費計費基準」規定
房客租屋若無獨立電表時,其電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度計費: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二)非按度計費:出租人所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二、增訂「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規定
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當期用電度數、每期電費總金額及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擔等電費資訊應透明化,房客租屋時可由下列管道獲知:
(一)房東主動提供電費資訊,供房客繳費參考。
(二)房客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申辦程序後,可於「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自行進行線上查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呼籲房東,日後出租房屋,契約內容除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外,亦不得有超收電費、賺取差價之情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亦提醒房客,租屋簽約前,應詳閱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電費計收基準是否符合租屋電費新制之規定,以確保自身租屋權益。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