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來源,包括:所得稅及貨物稅各10%、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40%及在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20%。上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執行結果,其中來自國稅部分之預算達成率,分別為所得稅108%、貨物稅87%及營業稅98%,至屬地方稅之縣(市)土地增值稅達成率則略低為59%。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係屬受分配地方政府稅課收入,應按實際收入數撥付。年度中,原則上依預算通知分配數按月平均撥付,如實際收入數超過預算通知分配數,則於預算整理期間結束(次年1月15日)後,按公式設算分配,辦理第13次撥付作業。有關本年度第13次實際可撥付金額,須俟明(113)年1月15日預算整理期間結束後,始能確定,國庫署屆時將儘速辦理撥付作業,以利地方政府年關資金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