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中彰投新聞)【記者廖妙茜/台中報導】為建構就業機會均等的職場環境,臺中市勞工局呼籲雇主應摒棄對容貌的刻板印象與偏見,以保障求職者的勞動權益。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對該項特質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換句話說,雇主在做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條件時,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工作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這些特質,而失去與其他人平等競爭工作的機會,這樣就是「就業歧視」。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近3年來接獲民眾反映雇主涉及容貌歧視之案件,占所有就業歧視申訴案比例30%;從文義來解釋,「容貌」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所以「容貌歧視」是指「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而給予其不同的待遇。例如,雇主只因為求職者的長相,就不想錄取為餐廰外場服務人員,而長相跟為顧客帶位、點餐的工作內容無關;或雇主單純只因為受僱員工身上有刺青就不錄取,而刺青又不防礙送貨司機的工作;或雇主以求職者頭髮太長,需配合剪髮才會錄取,而頭髮長短又與保全人員門禁管理等工作內容無涉。
勞工局提醒雇主,招募徵才應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經驗等指標為僱用標準,禁止將年齡、性別、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例如,徵才廣告註明「限身高160公分以上」);針對受僱員工也不可按不相關的因素(如頭髮髮型、長短)來評估受僱者的表現,而作為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的決定。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依就業服務法可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以下之罰鍰。相關就業歧視Q&A資訊,可上勞工局就業平權網查詢(網址: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路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首頁/勞工服務/勞動權益/就業平權網)。(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