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多層次資本市場更為簡明,並促進中小企業提早進入資本市場籌資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核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規劃興櫃市場(含一般板及戰略新板)整併及全面得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一案,新制將自明(113)年度起實施。金管會並配合研修「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募發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外募發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公說書準則)」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下稱集保劃撥辦法)」等4項法令,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興櫃市場整併,刪除戰略新板相關規定:包括戰略新板公司之名詞定義、辦理公募及私募有價證券之參考價格計算方式、公開說明書應揭露之資訊、買賣辦理集中交割等相關規定。(修正募發準則第3條及第14條;外募發準則第3條;公說書準則第3條;集保劃撥辦法第29條)
二、 開放公司可選擇採用簡易公開發行機制申請登錄興櫃:將原本適用於為申請登錄戰略新板,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者,其公開說明書得檢附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規定,擴大為申請登錄興櫃之公司均得適用。(修正公說書準則第28條)
三、 明定施行日期:明定本次募發準則、外募發準則及公說書準則等3項法規修正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另集保劃撥辦法部分,因應戰略新板最後交易日之交割需求,明定自113年1月4日施行。(修正募發準則第76條;外募發準則第66條;公說書準則第39條;集保劃撥辦法第35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後興櫃市場回歸單一板塊之預備市場,定位更為明確,且擴大興櫃公司均得採用簡易公開發行機制,有助企業降低進入資本市場之前置作業時間;另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將督導櫃買中心針對採簡易公開發行登錄興櫃公司執行相關配套監理措施,並加強對市場及投資人說明宣導相關規劃內容。未來將持續視國際發展趨勢及實務執行情形,適時滾動檢討相關制度,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