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OO涉及槍砲犯罪及人身攸關案件,被列為我國通緝犯。他於去年逃離臺灣逃亡至新加坡,並在那裡逗留了一段時間。然而,隨著國際刑警科和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第三隊)的合作,劉OO在桃園市被捕,成功引渡回臺灣受審。
112年12月25日,劉OO在桃園市落網。劉OO在111年1月被警方查獲持有非制式槍彈,在同年4月涉及一宗涉及人身安全的案件。他被指控在桃園市某超商內限制受害人行動自由,並脅迫受害人駕車返家取款,同時出示子彈及彈夾要求合作。受害人幸運地趁隙報警,使得悲劇得以避免。
劉OO逃往新加坡以逃避法律制裁,但刑事警察局與駐星警察聯絡官的合作下,成功將他引渡回台灣受審。警方呼籲外逃通緝犯切勿低估法律制裁的威力,表示將持續加強國際合作,確保所有通緝犯能夠被引渡回國受審,維護公平正義,彰顯法律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