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113年6月27日第1706次委員會議決議,臺北市公證公會、高雄市公證公會調整火災保險、水險、工程保險及責任保險之公證費收費標準,並約束所屬會員遵行且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分別處臺北市公證公會及高雄市公證公會新臺幣30萬元罰鍰、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臺北市公證公會於107年間多次透過理監事會議提議討論、研議調整並訂定火險、水險、工程險及責任險之公證費收費標準,並曾於主管機關所召開會議之場合與產險公會展開協商,後於108年7月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公證費收費標準108.08.01版」,並於109年1月會員大會決議約束所屬會員不為價格競爭。臺北市公證公會另於109年3月函請高雄市公證公會比照約束所屬會員不要削價競爭,高雄市公證公會爰將臺北市公證公會調整後之公證費收費標準提報109年6月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並約束所屬會員遵行。
公平會表示,同業公會訂定統一收費標準,將減少會員間價格競爭的誘因,並阻礙個別會員追求經營效率或提高服務品質爭取交易機會的意願,又由於「業必歸會」限制,保險公證人必須加入公證公會才能執業,公證公會藉由組織影響力訂定收費標準並約束所屬會員遵行,將導致會員不為價格競爭,產生限制競爭效果,而違反公平法之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同業公會透過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等決議統一收費標準,將有構成聯合行為之違法疑慮,請各公、協會等事業團體審慎注意,避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