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3年7月10日第1708次委員會議通過,陽昇電熱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的營業表徵「昇揚爐業」作為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易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或具有一定關係,以增加自身網站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陽昇電熱公司於109年9日至112年9月間,將含有「昇揚爐業」的關鍵字設定在具「關鍵字插入功能」的廣告,導致網路使用者在yahoo!奇摩及Microsoft Bing網站搜尋「昇揚爐業」時,搜尋結果呈現「:昇揚爐業供應商 陽昇電熱:-全台灣昇揚爐業供應商 陽昇電熱」,且點擊廣告網址,則連結至陽昇電熱公司網站,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以為陽昇電熱公司與昇揚爐業公司有一定合作關係,增加陽昇電熱公司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同時也減少其競爭事業接觸交易相對人的機會,而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刊登關鍵字廣告,除應充分瞭解廣告平臺的相關規範內容外,在使用「關鍵字插入功能」時,先檢視注意廣告文案整體呈現方式,是否包含競爭事業的公司或品牌名稱而有使人誤認可能,如果有此情形應避免使用,否則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