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113年7月31日第1711次委員會議通過,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電公司)、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亞公司)、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全公司)及聯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鋁公司)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大亞公司、中華公司、捷全公司擬向太電公司收購聯鋁公司股份,且將共同經營聯鋁公司,因達到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規定之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太電公司、大亞公司、中華公司均產銷電線電纜,具水平競爭關係;聯鋁公司未來預計產銷超耐熱鋁鋯合金鋁條,此為電線電纜上游原料之一(用以生產架空鋁纜),故參與結合事業亦具垂直供應關係,上游市場為超耐熱鋁鋯合金鋁條,下游市場為電線電纜。因參與結合事業共同經營聯鋁公司,本結合完成後,仍各自於市場競爭,並無法令限制、原料取得來源、關稅等參進障礙。未來我國電線電纜業者生產架空鋁纜之原料來源,除可向聯鋁公司採購外,也可自行進口,參與結合事業自無可能封鎖市場,尚不影響市場競爭。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目前我國超耐熱鋁鋯合金鋁條由國外業者供應,本結合完成後,未來聯鋁公司得以擴大生產量能,消弭因進口交期不定等問題,滿足我國建構強韌電網之需求,故本結合尚無限制競爭疑慮,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