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於113年7月31日第171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林君等人原透過聯邦公司及玉裕公司已持有萊爾富公司29.73%股權,嗣因萊爾富公司原大股東汪氏家族釋出70.27%股權,於112年10月16日再透過皓天等6家公司控制之聯禾公司及其從屬之全成等4家公司取得汪氏家族釋出之萊爾富公司股權,先後股權合計達100%,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之結合型態,依同法第11條第2項併計銷售金額規定,已達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事前申報之除外適用情形,依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全成等4家公司或最終控制之林君等人應於結合前提出申報而未申報,違反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全成等4家公司各20萬元罰鍰,共計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考量當事人主張係因誤解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的相關規定,並已於113年1月12日由全成等4家公司補提出結合申報,因本結合案對相關市場影響尚非顯著,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提醒,事業如有結合行為,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若就是否申報有所疑慮時,也歡迎事前洽詢公平會,避免違反公平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