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3年9月4日第1716次委員會議決議,鴻辰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麥露奧公司及團購事業澤盈工作室、水雲齋公司、雙正公司、王君共同銷售「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系列商品,因有廣告宣稱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分別處鴻辰公司50萬元、麥露奧公司10萬元罰鍰,澤盈工作室、水雲齋公司、雙正公司及王君各5萬元罰鍰。這是公平會首次針對團購事業貼文銷售商品涉有廣告不實進行開罰。
公平會表示,鴻辰公司在銷售「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系列商品,採用三種銷售方式,其一,在鴻辰公司網站、網路商城銷售「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宣稱具「去除99.7%冠狀病毒」、「連續3年獲得SNQ(生策會國家品質獎)防疫類第一名」等功效,其中宣稱「去除99.7%冠狀病毒」功效,廣告給人印象為其商品通過國家級研究實驗中心冠狀病毒去除率99.7%,但經調查,99.7%是鴻辰公司自行換算出來的數據,而獲獎部分也與事實不符;其二,由鴻辰公司提供商品,並由麥露奧公司在公司臉書粉專及其經營的星星樹生活選物網站刊載商品資訊進行販售,麥露奧公司不實宣稱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去除99.7%冠狀病毒」,應負廣告主責任。
公平會調查發現,鴻辰公司除了前二種行銷方式外,還委託團購事業代為銷售商品,鴻辰公司委託澤盈工作室代銷「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其合作銷售方式,係由團購事業澤盈工作室依照供貨商鴻辰公司所提供的商品資訊製作文稿並發布貼文,消費者透過澤盈工作室貼文所載之團購網址購買,團購頁面載有團購事業資訊及購買表單,俟團購結束後,澤盈工作室再依所約定的分潤比例與鴻辰公司拆分收入,澤盈工作室在臉書粉專上貼文宣稱,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去除99.7%冠狀病毒」,與事實不符,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團購事業澤盈工作室及鴻辰都是廣告主,都需要為廣告不實負責。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同樣的銷售模式,鴻辰公司還找了水雲齋公司、雙正公司及王君,水雲齋公司在臉書粉專上貼文宣稱,「去除99.7%冠狀病毒」、「使用台積電晶片製作…」等;雙正公司在部落格上貼文「去除99.7%冠狀病毒」、「使用台積電晶片製作…」、Airvida C1型號商品宣稱獲得「2020美國消費性電子展(CES)創新發明獎肯定」、「連續3年獲得SNQ(生策會國家品質獎)防疫類第一名」;王君在臉書粉專上貼文宣稱,「去除99.7%冠狀病毒」、Airvida C1型號商品宣稱獲得「2020美國消費性電子展(CES)創新發明獎肯定」、「連續3年獲得SNQ(生策會國家品質獎)防疫類第一名」等也都與事實不符,須負廣告主責任。
公平會補充說明,王君雖為自然人,惟其於臉書持續介紹不同商品並載有團購連結開團貼文販售商品,並提供獨家售價等優惠吸引招徠消費者,其經常性、獨立性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影響力非一般普通的、偶發性從事交易行為的個人可比擬,故委員會認為亦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所以須負廣告主之責任。
公平會強調,團購事業與廠商共同合作銷售商品,無可厚非,但參與撰文或影音等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之事業,無論是廠商或合作的事業,於社群媒體撰文刊載的內容應與事實相符,避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