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工程經歷作為法人公司存續經營年限刊登廣告與實際不符遭罰!
公平會在113年5月 1日第 1698次委員會議通過,木川建設公司及瀚悅行銷公司銷售桃園市大園區「木川清」建案,於建案網站刊載「木川建設深耕台灣建築工程經營30餘年」及建案廣告圖冊刊載「深耕台灣建築工程經營30餘年」等文字,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木川建設公司及瀚悅行銷公司新臺幣100萬元及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建案廣告宣稱文字,讓人覺得木川建設公司創立迄今已存續經營30多年,且具有豐富之建築工程經營經驗,相較其他同業更為值得信賴,但實際上木川建設公司是107年才設立,至111年8月廣告刊登時才5年,並無可能經營30餘年。公平會調查後發現,木川建設公司宣稱經營30多年,是以其實際經營者即代表人的父親於77年從事模板工程及營造工程至木川建設公司設立至今,雖然廣告想要表示代表人的父親建築工程經營經驗傳承,不過其投入模板工程及營造工程是個人經歷,與品牌或法人營業存續時間並不相同。因此,廣告刊載木川建設公司存續期間及資歷與事實不符,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建商營運的存續期間和資歷,會影響消費者對建案品質的評價及信賴關係並作成交易決定。因此,建商如果在刊登存續期間與資歷的廣告時,應該要善盡真實表示的義務,以免觸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