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在25日第1719次委員會議中決議,針對微笑元素創意概念有限公司進行5萬元罰鍰處分。該公司在未取得閃電標章的情況下,於網站上宣稱其銷售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具台灣合法上路閃電標章」,此舉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構成廣告不實。
公平會表示,微笑元素公司自2023年4月至11月期間,在其網站銷售「UDX 極簡霧灰銀」電動輔助自行車,廣告中強調該車已取得台灣合法上路的閃電標章。然而,經調查發現,該款自行車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實際上是在2023年11月29日才由交通部核發。也就是說,廣告宣稱其已取得閃電標章的說法在宣傳期間並不屬實。
公平會提醒,涉及閃電標章等合格標章的廣告宣傳,是消費者購買電動自行車時的重要考量之一。業者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的正確性,避免因誤導消費者而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