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本(1)日第1698次委員會議通過,速珂電動車有限公司銷售電動機車,廣告刊載「經濟部工業局補助$7000 地方政府環保局補助$17000 行政院環保署補助$4300」,因未取得相關機關認可補助資格,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速珂公司銷售電動機車,廣告宣稱給人的印象是速珂公司銷售的電動機車,已取得政府機關認可而有購車補助資格。但經調查後發現,速珂公司並未取得相關機關的認可,所販售的車款也非經認可補助的電動機車。因此,速珂公司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招徠消費者購買商品,如果標榜取得政府機關補助資格,需有客觀證明資料,避免用錯誤的廣告來誤導消費者;且一旦廣告不實遭罰,不但損失荷包,更是丟了商譽。